首页 | 金融服务法总论|证券和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公法|金融税法|环境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法金融学
中财法学论坛|国外动态|金融服务法评论|金融服务法研究咨询报告|金融法案例|金融法规速递|金融消费者教育|课程与课件|金融法考试
 今天是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会议议程      扎根中国大地 立足中国实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年会通知 |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通知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成功举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金融服务法总论
金融法中的社会科学(四)
唐应茂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19/4/7
浏览次数:1770
字体大小:

五、 “社科法学”范式在金融法研究中的未来


既然问题重重、解决无望,那么,在金融法研究中,“社科法学”范式还有未来吗?未来的金融法研究中,“社科法学”范式还能起到什么作用吗?从我的观察来看,“社科法学”的未来仍然是悲观的!我都很难说“前途光明、道路曲折”这样的客套话,因为我还没有看到什么光明。但是,如果没有“社科法学”范式,如果仍然是“概念法学”“移植法学”和“技术法学”“当道”,金融法研究则是完全没有前途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法研究的前景,取决于“社科法学”范式能否自我改造、“自我救赎”,能否被金融法的现有研究范式所接纳,并进而形成“三派融合”、有独立学术议题、有共同认可的叙事方式以及论证方式的学术共同体。


(一) 社科范式的可接受度


“社科法学”存在短板,它本身就具有“移植法学”的基因,因此,“社科法学”范式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自己能否“自我改良”,改造成为一种真正关注本土议题、采用国内法学读者熟悉的叙事方式、使用国内读者能够接受的方法的研究范式。这一改造过程必定是痛苦的,而且极有可能是非常漫长的,但它却是一个必须经历的过程。


早期的阿里巴巴,它的模仿对象是亚马逊,它采用的IT技术平台也是IBM、Oracle(甲骨文)之类的境外IT厂商的系统,它也在2007年将电商平台在香港上市。这大概是模仿、移植和追赶型的中国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惯常路径。但是,要在中国市场实现每年近250亿的利润(亚马逊的利润现在只有阿里巴巴的一半),“双十一”一天的购物量超过最繁忙的感恩节整个长周末美国全国的零售额,支付宝由此需要处理每秒超过8万笔交易,超过万事达、维萨等所有国际清算组织的历史记录,模仿、赶超模式已经无法支撑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的发展。并且,被模仿的亚马逊模式在中国被证明无法持续,交易越多,IBM等技术平台所收取的许可费越多,电商平台反而亏损越多,进而使得原有模式无法盈利。这些问题都催生了阿里巴巴的模式转型(比如转向淘宝这样的C2C模式)、去IBM化而开发自己的IT系统。这才让我们看到了2014年在美国重新上市的阿里巴巴,模式完全不同但给整个世界带来极大的震撼。法学研究、金融法研究和商业模式、电商平台当然没有直接的可比性。“社科法学”存在的短板,在我看来,同阿里巴巴在旧有的移植、模仿和追赶模式下存在的问题极其类似。“社科法学”范式要自我改造,就像阿里巴巴构建新模式一样,必然需要考虑中国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哪个模式能赚钱),它的本土化表达是什么(“淘宝”还是“天猫”),谁是真正的读者(为阿里创造利润的淘宝商家),谁来聚集人气(不需要向阿里付费的淘宝买家),什么样的方法是读者能够接受而不是仅作者自己才熟悉的方法,什么样的叙事方式是本土读者习惯的叙事方式(通过案例分析娓娓道来、以小见大,还是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换句话讲,“社科法学”研究仍然可以从某一国外理论切入,同样需要梳理和总结既有的文献和理论,也需要采用实证、统计、计量的方法去尝试通过更广范围的数据分析得出个案分析、比较分析很难看到的结论,但是,它的切入点、它的理论表述、它的叙事方式和向读者呈现的方法、论据,都必然是本土化的、能被中国读者接受的。


但是,新模式的构建是一个偶然的过程。马云曾反复提到,阿里巴巴历史上的每一步,现在看起来非常重要、也很有必要,但当时都是偶然的、不得已而为之的。 “社科法学”的自我改良,在我看来,其实缺乏学者的自我反省。阿里巴巴每天面对商户和用户,面对竞争者的压力,面对投资者的压力,它向新模式转型有其内在的动力。但是,“社科法学”的研究者,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这样的压力。鼓励在外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政策导向,可能会加剧“社科法学”范式向外部而不是向中国内部寻求认同的趋势,从而进一步延缓正在兴起的“社科法学”范式的自我改造动力。正因如此,我才认为,“社科法学”的未来可能是悲观的!


(二) 金融法的“三派融合”


即便“社科法学”范式能够自我改造,采用“社科法学”范式的学者仍然将是少数,因此,期望通过“社科法学”去改造金融法研究范式、改变金融法研究的版图,我认为,这仍然是过于乐观的看法。从个人的经验观察来看,与“社科法学”范式相比,采用“移植法学”和“技术法学”的范式进行研究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要少得多。总结某一境外法律制度,总结某一国内法律制度,虽然也很耗费精力和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总结得对,但它相对而言基本属于技术活。总结之后,能否提出某一有社科意义的观点,形成一篇社科意义的论文,这是完全没有必然性的。一个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梳理和总结,有社科意义的切入点也许并不在民事责任本身,不在于“依赖”和“因果关系”是否需要以及如何纳入构成要件,而可能在于证券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能力问题,在于监管的独立性问题。因此,“移植法学”“技术法学”的范式,从一定程度上讲,具备研究的确定性:只要肯花时间,把一个现有法律制度的来龙去脉搞清楚总是可能的;但是,“社科法学”范式,即便肯花时间,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能够带来研究成果,它属于一种学者的创造性活动,或者对现有制度进行解构,或者把不相干的制度关联在一起,对现有制度进行思维意义上的重建,这种创造并不具备必然性。没有必然性的活动,也就很难完全用时间投入、资源投入进行衡量。


但是,我并不是在贬低“移植法学”“技术法学”研究进路。相对于国外制度,中国的金融法律仍然范围不广、细节不多、技术不复杂,因此,在很长一段历史时间内,可能是五十年,也可能是一百年,我们都会处在模仿、追赶、复制的阶段,“移植法学”的市场前景仍然非常广阔。同时,我国的金融法律日益繁复,实践案例也越来越多,光看看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证监会审查首发上市案例的反馈意见,就能感受到“技术法学”路径仍然具备相当强烈的市场需求。因此,“移植法学”“技术法学”的未来,在我看来,依然一片光明,他们的支持者、拥趸者一定会大大超过“社科法学”的粉丝。


因此,“社科法学”如果能够生存,那么,未来一定是三派共存且“移植法学”和“技术法学”占主导地位的局面,起码从学术作品的产出数量来看一定是这样的。在三派共存的局面之下,能够熟练采用三种范式,融合三种范式进行创作的学者,当然会是金融法研究的明星;融合三种范式,对某一金融法问题进行研究的作品,当然也会成为金融法研究的经典。但是,根据我的判断,这样的作品,至少从现在来看,还没有出现,而未来能否创作出这样“一统江山”的作品,我也是存疑的。


从“社科法学”范式角度来看,“三派融合”的局面,最低限度实现互相认可对方的存在,并对不同范式的特点、叙事方式、研究方法、潜在读者有一定程度的共识,我觉得这就已经是“社科法学”范式的胜利了,同时,这也是金融法研究的胜利。三种范式的兴废,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在都存在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三种范式都有其存在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社科法学”研究者不必对其小众地位耿耿于怀,“技术法学”研究者也不用担心其在“学术创造”意义上相对于“社科法学”范式的“劣势”。范式的区别,仅仅在于受众不同、学者分工不同和偏好不同。因此,所谓的“三派融合”实质上是创造一个能够包含各种范式、能够容纳各种研究偏好、也能够对不同作品的“技术性”或“社科性”进行准确评估的学术环境。


(三) 金融法研究的学术共同体


强调改造“社科法学”范式、强调“三派融合”,这仍然是从金融法研究内部去试图“调和”各种范式的分歧。从一个更广的范围来看,不同范式的差异可能都不是问题,不同范式的偏好可能都不是真正的分歧,因为它们也许都面临着共同需要解决的问题,面对着共同的困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不论是“移植法学”,还是“技术法学”,还是“社科法学”,都是讲道理的法学,都是讲逻辑的法学,也都是需要遵守(或者至少形式上)学术规律的法学。说得直白一点,即便是抄其他国家的制度,我们也要抄对了、弄明白了。要维持这样的道理、逻辑和规律,就需要警惕可能会破坏各派共同认知的法学或其他因素的侵入。因此,形成学术共同体的意义,也在于此。这是“社科法学”存在的前提,也是其他各派范式存在的前提。


比如,前面提到的政策法学、报告法学、课题法学范式,如果它是尊重学术共同体对学术规律的共同认知的,那么,它会促进决策者决策的科学性,也会强化学术界与政府、市场的沟通,形成各司其职、互相尊重的良性循环。但是,如果学术研究的议题完全来源于政府需求、课题需求,学术研究的范式完全与政策研究、报告研究重合,同时,学术研究的结论基本等同于立法研究、政府对策研究和司法解释研究的结论,那么,学术共同体的独立性就丧失了,学术本身的规律就被忽视了,而学术追求满足好奇心的乐趣也就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没有学术共同体的金融法研究,一定也不会存在“社科法学”范式,也可能不会有“技术法学”范式,因为论证的模式可能不是基于对规则的准确总结和分析,甚至也不会存在“移植法学”范式,因为国外制度可能已经不存在被移植的价值,或者可以为了服务于某一论点而被重新解读。


因此,“社科法学”的使命,“社科法学”的未来,“社科法学”对自我的改造,“社科法学”与其他范式的融合,一定也是一个重新建构金融法研究的法学共同体的过程。对于这个重构过程的未来,我依然不太乐观。从采用“社科法学”范式的学者角度来看,他们面临着改造自己、融入别人、建构学术秩序的多重任务,从“社科法学”的小众性来看,从“社科法学”研究需要具备的禀赋和资源来看,以及从政策法学、报告法学和课题法学背后的权力逻辑来看,这种多重任务可能是很难同时完成的。


那么,“社科法学”,以及他们的同伴“移植法学”和“技术法学”的未来在哪里?他们共同依靠的学术共同体的未来在哪里?对此,我无力预测,也无法预测。在权力逻辑、市场逻辑和其他逻辑步步紧逼的情况下,学术逻辑能否继续存在、学术共同体能否存在,这是很难回答的问题。我不希望我的答案让金融法研究学者失望。为了能够延续学术逻辑,为了强化学术共同体的存在,至少能够做到的是保持学术的宽容心、同情心。多数派的“技术法学”需要保持对“社科法学”的足够宽容,“社科法学”自己也需要对不同版本、不同方法的社科范式,保持足够的同情心和耐心。

六、 结束语

有学者将“社科法学”定义为经验法学、实证法学。同“概念法学”“移植法学”相比,“社科法学”确实偏重经验、偏重实证。但同“社科法学”相比,“技术法学”的某些作品可能也是有经验研究、实证研究作为支持的。“社科法学”的不同,也许不完全在于经验、实证。如果一定要区分出“社科法学”的不同,是否提出一个问题、提出一个观点,然后通篇来论证这个观点、回答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也许是“社科法学”区别于“技术法学”的一个不同。但是,即便如此,那些采用案例分析、以小见大范式,从具体案例、项目、交易出发,提炼出一个制度层面的启示、观点的作品,虽然也有“技术法学”的影子,但从提出问题、提出观点这个角度来看,也几乎就是“社科法学”作品了,只不过作者采用的是“倒叙”手法,不是先提出问题、提出观点,然后通过个案研究来论证观点、回答问题,而是先讲故事,然后提炼问题、观点。


因此,从“技术法学”和“社科法学”互相融合、互相嵌入的角度来看,认为金融法研究没有过于受到传统“法教义学”的影响,这个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也正是“社科法学”面临的困境:它需要超越的“技术法学”并不是原来的“法教义学”范式,“技术法学”也在演进,也在发展。换一个思路来看,“社科法学”的未来,也许不在于超越“技术法学”,而在于超越自己,在于和其他范式进行融合。


如果能用个案研究解决问题,“社科法学”学者不妨采用个案研究;如果统计研究、计量分析能够帮助我们发现个案研究看不到的因素,“社科法学”学者也可以学习采用统计研究、计量分析方法,但呈现研究和分析结果的方式仍然是要能说服读者的;如果案例研究、以小见大的范式,能让读者更容易接受,那么,“社科法学”学者也不妨尝试将案例研究、以小见大和统计研究、计量分析相结合。甚至,如果一个“移植法学”的进路更能说服读者,或者对法律规范的“技术法学”分析能够让一个社科意义上的观点更让读者接受,那么,“社科法学”也未尝不可以采用借古论今、借洋论今、技术分析的范式,来说明这个社科意义上的观点。


同样的逻辑实际上也适用于“移植法学”和“技术法学”。因此,“社科法学”的未来,实际上也是“移植法学”和“技术法学”的未来。如果金融法学者对创新、方法和范式能够包容,金融法学者对不同范式并存能够包容,金融法学者对不同范式的特点、读者和方法能够包容,那么,我们也许就不需要区分哪种范式,也不需要强调孰优孰劣,我们需要强调的仅仅是学术共同体是否存在。如果学术共同体的基本逻辑存在,也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抵御权力逻辑和市场逻辑的入侵。


出处:《北大法律评论》第17卷第2辑
 
 
分享到: 豆瓣 更多
【打印此文】 【收藏此文】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公众微信二维码
建议使用IE6.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4028265号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financialservicelaw@126.com),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