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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 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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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

2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22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91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为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428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问题解答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问:20191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保险公司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如何评估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最低资本?

答: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最低资本。其中,风险暴露为其账面价值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基础风险因子为0.20,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基础风险因子为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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