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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与立法典范的变迁———从“裁判立法”到“赋能立法”(一)
廖义铭  台湾高雄大学法学院政治法律学系教授
上传时间:2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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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产业发展的动能取决于民众的信心,而民众的信心,则由市场上各种被交易的产品或劳务的价值与价格的相符与否所决定。法律对于市场上价值取向的确定、交易安全的保障及行为人相互调适能力的提升,有关键的影响力。然而,在产业发展的不同情势中,不同的立法典范,却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归纳当前立法,大概可总结为两种不同的典范:一是以裁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为核心的“裁判立法”;二是以赋予当事人遵守法规范的精神为目标的“赋能立法”。在产业处于亟需发展、加值或转型的地区或社会,仅着重于争议发生后公正的裁判或课责的“裁判立法”,较无助于该地区民众对产业之信心的建立或提升。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设计以及法律人功能的发挥,来使人们更愿意自主地进行自我调适与学习,提升自己的生产或服务于市场上的价值,从而建立或提升民众的信心。

一、引言

产业发展对任何民族、任何国家于任何时代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产业发展一旦停滞,经济活动即逐渐萎缩;而经济活动一旦日益萎缩,人民的基本生存所需便会遭受威胁;而人民的基本生存所需一旦不足,便会产生人口流失或社会动乱,而这乃是任何人都不能接受也不应接受的悲剧。然而,纵观史册,一个社会的产业能够持续发展并非必然,其必有相应主客观条件的支持,我们曾见在缺乏这些条件时人类历史上许多族群的灭绝、文明的崩坏,令后人无限唏嘘。当然,我们更曾见人类历史上某些地区上的某族群,在某个时代中创造了产业发展上的重要成就,使其族群本身享有比其他族群更优越的生存条件,也为其他族群的生存发展带来可资学习模仿的典范。“法与发展”乃是法学上一种特殊学问。对于法律与社会或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尚未以自己的经验与所累积的学术能力对全世界法学界做出必要的贡献。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世界各地有许多地方,都面临严重的经济衰退现象。在面临全球性的经济衰退问题时,究竟立法的发展,应如何有助于产业的发展?尤其是法学教育的推行,应如何有助于地方产业动能的提升?这是我们全球法学界所必须共同思索并携手努力的课题。

二、产业发展的条件

任何一个地方或时代的产业要得到发展的能量,都必须有许多主客观条件的配合,而归纳各种主客观条件,可归结为一项最关键的条件,那就是:在该地区,市场上交易的产品或劳力,其所创造之价值与其所能获得之价格,愈能够一致或落差愈小,产业发展的能量愈大;反之亦然。价格是指消费者为了获取产品所必须支付的金额;而价值则是指消费者基于所得到和所付出的认知,对产品整体效用的评估。价值更可以进一步定义为:消费者自产品获得的知觉质量(或利益)相对于价格支出所知觉的牺牲二者间的权衡,或价格支付所交换的知觉价值。当一个地区在市场上交易的产品或劳力,其价值与价格能够相当一致时,人们便会更愿意在市场上提供劳务或物品,来换取同等价格的金钱,此时,产业发展便得到其最为根本的能量,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论来说,价格与价值一致,也就意味着市场上双方进行交易之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即交易的成本,相当低廉。而交易成本是一种额外并且可避免的社会成本损耗,交易成本越低,对双方交易越有利,社会整体也因此能获得最大福祉,而此福祉便能激发人们在生产与消费上的信心。信心,是人类活动能量之源,因此,消费者的信心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然而人们对于生产与消费的信心却并非偶然或轻易即可建立。人们的信心来自于自己所付出的劳力与精神与所能获得的利益,能够取得平衡,甚至于所得能够大于付出,如此信心才能够持续或增强。当然,就个体而言,人们对自己的付出与所得之间的衡平得失,乃完全由自己主观界定;然而,就总体而言,在某种环境下,人们较易认定自己的付出与所得能够平衡,而在某种相反的环境下,人们总会觉得自己付出与所得不成正比。前者那种环境,便是人类社会所乐于建构并予以维持的环境;而后者,则多为人们所厌弃。有利于人们对于自己的付出与收获之比较感到满意的环境,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一) 价值取向明确

在任何环境中,人们若能很轻易而明确地获知某种价值取向,便能够将该价值与其所付出的价格作比较,而决定自己是否愿意继续为留在该环境而付出相当的金钱价格。例如,在一个装潢布置十分高雅而清洁的旅馆中,或食物用料及烹饪非常讲究的餐厅中,人们能够很清楚地得知如此之旅馆或餐厅所要求的价值取向,因此,即使在物价飞涨、所得降低的时代,这种诉诸高级设备及食材的餐饮业,仍能创造出傲人的产值。

(二)交易安全性高

当人们在任何一种环境中,其所付出的劳力或金钱的价格与其所能回收的价值,得以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乃至于可预测性,那么,人们就会自行去衡量应投入多少的劳力或金钱,来取得相当的价值,而这便是交易安全性高的环境。相反的,在交易安全性低的环境中,人们无法预测自己所付出的劳力或金钱,能取得多少价值,或是否能与上次一样,获得等同的价值,在这种环境下,人们即使曾经有过一次交易经验,体认到其所付出的价格与取得的价值能够相当,但也无法保证类似的交易能持续进行,因此,此种环境的产值难以维持或提升。

(三)具有调适功能

不具交易安全性的环境,若能够具有使交易双方或多方彼此相互回馈或自行修正的功能,则此环境亦能够逐渐具有交易安全性,并且达到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的境地。大部分具有明确而被人接受的价值取向,或具有高度交易安全性的环境,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多是日积月累逐步发展而成的。但是逐步发展的过程中,有些环境不具有让交易当事人彼此回馈与调适的机会;有些则予以容许,甚或鼓励。前者的环境,便会使交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因无法使其付出的价格与所得的价值得到平衡而离开该环境,此便造成该环境产能的逐渐空洞化;相反的,在容许甚或鼓励的环境中,当事人所付出的价格与其从相对当事人处获得的价值能够在不断反馈、调适与修正的动态过程中逐渐取得平衡,于是在取得平衡的过程中,已经产生了发展的动能,取得平衡后,更能够维持其产能。

三、法律在产业发展中的功能

产业发展,需要价值取向明确、交易安全性高且具有反馈与修正功能的环境,而法律对于这种环境的构成而言,有时候具有正向的功能,有时则产生负面的影响。具正向功能的法律与负面功能的法律,在价值取向的设定、交易安全的保障及反馈与调适功能的设计上,有不同的规范。

(一) 价值取向的设定

在价值取向的设定上,法律有时因其明确性与稳定性的特质,而有助于一个环境发展成具有明确价值取向的环境,有时则因其对环境的功能与特性做了错误或不合时宜的规范,而使该环境的价值取向在此法律规范下难以明确。例如,当法律将必须营利才能够维持其生存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规范其营运的模式,不得具有营利的性质,并将其营利行为界定为犯罪,便使得这类组织多半价值取向不明,因此使投入该类组织的人员无法将其所投入的价格与所能获得的价值予以适合的比较,于是这类组织通常不具有永续经营发展的能量。相反的,法律将某一区域界定为某种特定产业生产、加工的基地,给予该特定产业于该区域中设置厂房相当的租税优惠,便使该区域能够吸纳该特定产业的业者进驻,而特定产业业者进驻该区域后,由于其周遭有相关的上下游产业可资合作,又能在较低营运成本下,将自己的产能发挥至极,于是该区域便成为产业发展动能的主要基石。

(二)交易安全的保障

交易安全被破坏时,法律提供争议解决的依据,并且对破坏交易安全者予以制裁。因此,法律向来是市场上保障交易安全最重要的工具,尤其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更被视为保障市场上交易安全的唯一良方。然而,法律却不见得一定能够保障交易安全,在某种情况下,法律会成为交易不安全的保障。例如,在劳动市场中,劳力的提供者与购买者二者之间,同样必须在彼此交易时,价格与价值能够相符,劳力市场才能够永续发展,而如果法律一味地偏向于保障某一方的权利,削弱另一方的议价权,便有可能使劳力市场上劳力的提供者所付出的价值,与其所能够得到的价格,也就是薪资不相符,无论价值或价格的任何一方高于他方,都会使人们愈来愈不愿意在此劳力市场上交易劳力。在此情况下,我们就会看到企业外移或人才流失这两种明显的产业负成长的现象。

(三)调适功能的设计

法律或许无法对市场中的各种产业作正确且明确的界定,也或许无法直接就交易中应有的安全性通过文字性的规范给予直接且强有力的保障,但是法律却有可能设计出某种机制,让市场中的各方当事人,比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更愿意彼此相互反馈与调适。而当市场中的相关当事人之间,能够彼此反馈与调适,有时便能够对交易的安全给予最大的保障,甚至从某些方面来说,这种当事人可以相互沟通与调适的感受,或许就是一个交易环境能够给人的最明确而有实质意义的价值。


出处:《财经法学》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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