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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金融信用,是提供贷款和产生债务的基础。在许多场合,金融信用也可以指借债方偿还债务的信誉和能力。民间金融信用应是一个广义的研究问题,而绝非从狭义角度来审视。正如,公司信用是一种综合性的现象,与多种因素相关一样,民间金融绝非仅仅指金融机构的资本或金融资产。我们认为,民间金融信用,包含内涵的信用及外延的信用,内涵信用是指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和权益、高管人员及职工所附有的信用要素;外延信用是指金融机构所处的民间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交易环境、金融法治环境、金融政策环境的成熟度,内涵信用和外延信用共同构成了民间金融信用体系。基于立法机关对于民间金融开放深度和广度界定的迟疑,当下民间金融信用问题已经显现得极为严重,无论是温州、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风险、高利贷问题、实体经济转型困境,还是“官银入股民间金融”、虚拟经济滞后、金融机构中职工素质的低下都已经成为削弱民间金融信用的因素。除此之外,政府出台的金融政策或立法均带有不确定性和滞后性,这就在民间金融信用环境差和政府疑惑开放民间金融之间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1)因此,明晰民间金融信用要素,重塑民间金融信用体系十分迫切和重要。
一、民间金融信用困局
民间金融体系正面临着对既有信用机制的检讨和未来信用体系的重塑问题。民间借贷金融风险的表象性原因是金融政策的僵化和法律规则存在漏洞和缺失,造成了民间金融非规范化发展,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法律问题乃至于社会和市场问题。若追根溯源,民间借贷产生的诸多风险源均有一个共同性的深层次诱因,即民间金融信用的困局问题。在金融体制深化改革中,民间金融信用处于被忽视的位置,无论是政府、社会和市场均将关注点集中在对于正规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维护上,而民间金融信用问题及其重要性直到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的借贷风险爆发之际才被政府和理论界认知。
1. 金融信用的差异化定位
传统僵化的金融体制排斥市场对民间金融即非正规金融的吸纳,影响着民间金融信用的质量。在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供给了市场中绝大部分的消费者,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也固有地将信用评价完全给予了正规金融机构。各类年度金融机构评选、年度金融界风云人物、各类金融政策的出台、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关注、政策和法律对金融风险的控制、高校学生对金融企业的选择乃至于公众对金融机构认知,无不以正规金融机构展开。相比而言,非正规金融机构从来都承载着无实力、不可持续、投机获利、严格管控、不可相信、缺失信用的境地,这种困局的深层次根源在于传统金融体制的僵化和体制变革中的“阵痛”。
事实上,金融信用是通过其内部即金融活动者信诺守信、按约履行的行为形成的,是其外部政策、法律正面积极支持而给予的,是社会、市场中的投资者和普通公众据前两个因素而认可的。在承认“天生差异”的前提下,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在信用体系建设的本质上并无根本区别。正规金融体制的信用环境极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政府和法律强制性地给予,有力地塑造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信用形象和环境,而民间金融缺失这种“关心和支持”,尚未形成信用环境。更进一步,我们不能期望政策和法律对民间金融信用“一步到位”的设计,毕竟,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应循序渐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为公众了解和接受民间金融的信用预留了充足的时间。
2. 传统民间金融信用的崩溃
国有金融机构的转型、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交易范围的扩大等因素直接导致了传统民间金融信用体系的崩溃。民间金融信用体系的崩溃主要有两个诱因,一是直接地来自于金融交易范围的扩大和金融产品创新引发的传统信用机制不足以维系当下的金融交易安全,曾经基于“血缘性、地域性、业缘性”形成的信用在现代化的金融交易中失去了原有的信用基础,金融交易不再局限于特定领域,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交易规则和金融产品冲击了民间金融赖以存在的“狭隘性信用”;其二是间接地来自于正规金融信用的冲击,间接地降低公众对民间金融信用的信赖度,随着国有金融机构更加市场化、政府在市场中逐步退出以及正规金融机构中高管层不断出现道德风险,公众对于正规金融呈现的信用愈加不信任,在“正规机构信用度低,非正规机构信用度更低”的惯性思维下,公众对民间金融信用的依赖度呈下降趋势。这两个诱因导致了民间金融传统信用体系的崩溃。
3. 既有金融法律规范缺失
民间金融信用的重塑正面临着法律缺失的困局。我们看到,从《放贷人条例》《网络民意调查办法》到《民间借贷立法》都是随着民间金融信用危机而出现的立法诉求,不仅反映了政府和公众的要求,更折映了民间金融信用自身对于法律支撑的需求。曾经被公众赋予信用的民间金融在遭遇“高利贷、官银入股、恶意追债”等问题时已经无信用可言,厚德尚品的商人不乏存在,但毕竟是极为少数的代表,“跑路潮”下,温州长期以来较为稳固的草根式金融信用体系被打破。“在以前,两个熟人之间借个钱,打个借条就可以,现在温州人彼此不再那么信任了,借钱必须要抵押或担保,或者干脆不借。”从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的民间金融风险来看,公众对于民间金融缺乏信心是造成金融风险连锁反应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规范民间金融法律的缺失是直接影响要素,这背后都折映着规范民间金融法律规范的不完善。
事实上,在不考虑“产业升级、经济转型”等外力因素的影响下,法律规范的完善已经成为民间金融信用所面对的重大问题。《放贷人条例》《个人破产法》迟迟未出台,背后隐含着中国本土文化、道德、习惯等诸多非法律因素,这些非法律因素对法律规范的负面影响在此问题上凸显出来。更进一步,这种困局的表象是法律的缺失,而深层的原因则是政策的不稳定。法律是政策的延伸,当下在政策对民间金融给予支持的情况下,法律应有所为,从维系民间金融交易效率、交易安全的因素考虑,积极完备相关法律。
4. 新信用机制建设的困惑
民间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开始,但仍存在着诸多的变数和困难。民间金融信用体系的全面建设涉及到诸多问题,其中三个层面的建设极为重要,其一是金融体制的转型,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将为民间信用体系提供一个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其二是民间金融法律体系的建设,从《民间借贷立法》到《个人破产法》的设计和退出涉及到能否为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多维的立法支撑;其三是实体经济的转型发展,这是避免出现民间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之一,再开放的政策和完善的立法也不能阻止资金追求利润的不竭动力,只有经济发展模式转型,调控产业空心化等实体经济发展问题,才能避免市场中的资金因逐利而从“低下金融渠道”获利。可见,政策、法律、经济发展三方面的建设,是重塑民间金融信用的重要保障。
二、民间金融信用的法律解读
民间金融信用的重塑,法律规范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宏观层面来看,多部关于民间金融的立法需要研讨和制定,微观层面来看,民间金融机构的准入规则、治理规则、退出规则均需要详细的明晰。我们认为,对于民间金融信用的法律制度建设,至少应关注两方面,其一是民间金融机构的法律规范;其二是金融中介组织的法律规范,当然,此两者内部均包括着各类形态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组织,且治理机制和监管机制存在差异。“阳光化和规范化”后的民间金融不应也不会再以传统维系信用的办法来支撑自己的信用体系,新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要以法律规范为根基,择其要者,民间金融信用法律的制度性构建应从以下方面来解读。
1. 民间金融信用法律环境
信用体系的建设从长远来看并非来自于政府的给予和政策的支持,而是源自于自发式为主的经年的法律规范累积。民间金融信用环境可以在政策支持下获得公众短期的认可,但真正的信用体系需要依赖法律制度的支撑和规范,经过经年的累积性培育日渐形成成熟的信用环境。在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后,民间金融机构应是开放的金融市场,在完善法律制度的规范下,多元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和正规金融机构在共同的平台中竞争和发展,形成法制化的业务战略和规划,由此公众才能给予民间金融市场真正的信用评级。
2. 规范化的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渠道
构建规范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渠道对于强化金融机构的信用极为重要。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业务活动直接影响着金融消费者权益,对于金融机构资信的考核和对处于风险边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要点主要在于准入和退出门槛的设计。从民间金融机构的准入资金要求、业务展开范围、金融产品销售渠道、业务推广手段、发起资金来源审核方面来对进入金融市场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核,这种审核应是一种明晰而非模糊的资格审核,为避免出现人为的“准入寻租现象”,降低进入金融市场的成本,法律应对以上审核标准给予明晰的规定。在退出渠道方面,非正规金融机构更需要在法律上为民间金融机构开辟多种退出的渠道,以确保民间资本“可进可退”,而非“有来无回”,缺失资本退出渠道的民间资本必然会精巧地设计出“草根式的退出渠道”,这样将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 金融机构破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民间金融信用风险最为敏感的发生点在于金融机构破产之际,债权人利益受损,继而引发连锁性衍生风险传递,最终致使金融信用体系毁损。在民间金融业务中,债权人的地位相对较为强势,但基于偿债能力的不可确定性和市场经济波动的不可预测性,债权人仍然面临着偿债风险,此时控制好债权人的风险是切断金融风险传递的关键环节。当借贷关系中存在多方担保的情况时,风险传递的样态相对复杂,债权人若急于收回借款而强制性地催缴多家担保企业,则极有可能因此引发担保企业的偿债风险,但若债权人不及时清债,又存在债权无法清偿的风险,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风险仍存在规则设计空间。在民间金融机构破产阶段,应将金融秩序的安全置于法律规则设计的首要位置,其次是各利益主体权益的保护,毕竟,金融借贷风险往往发生在这个“多事”的环节。
4. 中介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金融市场中的中介组织的规范是保障民间金融信用建设的重要手段。在金融业务开展中,各类金融交易和金融产品的销售,都间接地伴随着中介组织的倾力“审核”,在审慎面对当下市场中“看门人机制”失灵的困境,必须提前规范金融中介机构,以此提升民间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和金融产品的质量,增进民间金融的信用度。中介机构就是为民间金融增信的专业性服务机构,对此,从中介机构的治理规则、高管标准要求、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市场中竞争规范等环节均应由法律给予明晰的规范,在良性竞争的环境中培育出高质量的金融中介机构,才能间接地滋养高信用的民间金融体系。从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中介组织必将在这个过程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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