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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规则
上传时间:2020/3/25
浏览次数: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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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 2 号)和《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公告〔2019〕第 2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到期违约,是指在债券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

交易中心在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中,为符合到期违约定义的债券添加专属标识。

第三条 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境内外银行间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谋利,交易风险和投资风险由参与机构自行承担。

第四条 交易中心为参与机构提供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报价成交、市场监测、行情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金融机构及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北金所组织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的,应通过交易中心报价成交。


第二章  权限申请


第六条 参与机构应制定相关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相关业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业务规则与交易操作系统。

第七条 参与机构申请开通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权限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风险承诺函》(附1,以下简称《承诺函》)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有)。

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提交的《承诺函》应加盖其资产管理人的机构公章。


第三章  转让流程


第八条 参与机构通过协议转让或债券匿名拍卖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

第九条 参与机构开展协议转让的,转让双方应预先向交易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说明》,内容应包括拟转让债券信息、转让价格、结算安排等要素信息,以及相应背景情况说明和定价说明等。

第十条 参与机构开展债券匿名拍卖的,应按照《关于开展债券匿名拍卖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18〕第 192 号)执行。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通过向北金所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到期违约债转让匿名拍卖意向申报表》(附2)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到期违约债转让集中竞价应急委托单》(附3)参与交易中心债券匿名拍卖业务,并根据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单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参与机构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在交易系统报价成交的,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申请应急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出具成交单,成交单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参与机构应根据成交单约定完成清算、结算。

第十三条 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其交易系统中产生的任何信息、数据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即使前述信息、数据可能是因参与机构或其客户的交易行为产生的。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可视需要启动保证金制度,相关安排另行规定。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履行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日常监测职责,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七条 参与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参与机构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和取消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权限等处分:

(一)随意报价误导市场,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

(三)私下达成交易,通过合谋、串通、哄抬价格等方式干预市场价格;

(四)不按成交单约定履行合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达成交易的参与机构,5个工作日内不得与同一对手方就同一只标的债券直接或间接进行反向交易(反向交易是指交易对手方之间,就同一债券,一方先买入后卖出,另一方先卖出后买入的行为),但通过匿名拍卖达成的情况除外。如确有需求,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加盖公章的必要性说明。

第十九条 参与机构应当遵循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与对手方有关信息,双方另有约定或依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如交易任一方未按照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的,交易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转让双方对违约处理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按照以下违约处理方式执行,非违约方可选择继续履行交易或终止该笔交易。

(一)非违约方选择继续履行交易的,应指定原结算日后的下一工作日为新的结算日,且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新的结算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若违约方未在新的结算日履行交易的,非违约方不得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补偿金额=交易金额×补偿利率×1/365

若交易双方无另行约定,补偿利率是指在结算日前一工作日隔夜质押式回购收盘加权利率。

(二)非违约方选择终止该笔交易,或违约方未在新的结算日履行交易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结算日下一个工作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交易金额×0.02%

(三)若双方采用了保证金交易的,根据相关约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提供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服务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

第二十二条 涉及到期违约债券的回购违约处置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中汇交发〔2019〕196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现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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