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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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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收费管理,规范本所收费行为,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收费是指本所为证券及其相关衍生品(以下统称证券)上市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证券上市交易活动而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经手费、上市费和交易单元费等。

第三条  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费用的收取,适用本办法。

本所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面向市场主体代收并代为缴纳的税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所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综合考量本所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上市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相关证券产品、服务和设施的市场供求,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等因素。

境外交易场所在本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领域或者其他领域相关收费具有合理性的,本所可以参照确定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本所根据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相关证券产品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可以对不同类别市场主体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相关收费。

第七条  本所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适用的收费期限届满或出现收费不合理等情形的,本所及时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本所制定、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当对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相关上市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进行测算,对相关证券产品、服务和设施使用的市场供求状况、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境内外相关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对资本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和服务的收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本所开展收费的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论证,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相关业务一并进行。

第九条  本所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论证基础上拟定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制定、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经本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  本所理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以下事项:

(一)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既定收费项目的费用。

(二)对一定时期内减收、免收的收费项目恢复既定标准收费。

(三)在新业务试点阶段设定临时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且预计年度该项收费金额占比低于本所年度收费总额的0.5%。试点阶段结束后,该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理事会审定。

(四)理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的其他收费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本所及时向市场公布经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本所采取便利、高效的方式向市场机构收取费用。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本所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其收取方式向本所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  本所对收费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核算,并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本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合理支配收入,用于保证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履行组织和监管上市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防范市场运行风险和保障资本市场建设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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