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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票据是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也是金融机构资金交易和资产负债管理的工具。受多种因素影响,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可得性和效率还有待提升。从金融机构资产交易的角度来看,票据个性化特征比较明显,价格形成机制较为复杂,标准化程度不够高。为拓宽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渠道,更好契合金融机构资金交易特点和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人民银行引导市场机构积极探索,于2019年8月创新开展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试点,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和认可。市场机构呼吁尽快出台标准化票据的规范性制度。
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人民银行组织试点参与机构制定了《管理办法》,明确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参与机构、基础资产、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等,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发展。标准化票据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联通票据市场和债券市场,有利于发挥债券市场的专业投资和定价能力,增强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性。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主要参与机构、基础资产、标准化票据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晰标准化票据定义。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属于货币市场工具。
(二)明确主要参与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原始持票人、存托机构等主要参与机构的定义、条件、职责。标准化票据权益和各方权利义务通过存托协议予以明确。
(三)规范基础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基础资产应符合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依法合规取得等条件。原始持票人在存托时以背书方式将基础资产权利完整转让,有效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原始持票人对基础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存托机构和票据经纪机构应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票据市场基础设施负责基础资产的统一登记托管。
(四)强化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存托机构应在标准化票据创设前和存续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对标准化票据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标准化票据的投资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约定享有权利。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和存托协议约定情形的,由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明确管理框架。《管理办法》明确,标准化票据的承销、登记托管、交易流通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管理规定。为更好实现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联动,标准化票据同时在两个市场交易流通。考虑到标准化票据期限较短,其创设采用事后报告制度,事前管理主要依靠信息披露,相关基础设施负责日常监测和自律管理。
三、起草及征求意见过程
2020年2月14日至3月14日,《管理办法》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共收到47家机构和个人的有效意见17条(扣除重复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人民银行对反馈意见逐一进行研究分析,对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与法律专家、市场机构进行研讨论证,最终采纳意见9条,部分采纳意见3条,未采纳意见5条。
现正式发布。
关于《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0年2月14日至3月14日在人民银行网站意见征集栏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47家机构和个人的意见76条,合并重复意见后共17条。经研究,采纳意见9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5条。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建议明确存托机构协助追索职责。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办法》中明确了存托机构应协助投资人进行追索。
二、建议取消标准化票据资金保管机构和再投资。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办法》中删除了与资金保管机构和偿付现金流再投资相关的条款。
三、建议允许存托机构自行组织标准化票据认购。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办法》中明确“存托机构可自行组织标准化票据认购或委托金融机构承销”。
四、建议调整信息披露时限和明确披露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办法》中将发生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重大事件的披露时间由“1日”修改为“3个工作日”。将指导标准化票据相关基础设施建立信息披露渠道,起草信息披露具体规则。
五、建议明确背书转让流程、评级要求和重大违法违规认定,制定具体规则及协议、交易流通机制等五条建议。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因涉及到具体操作细节问题,《办法》明确将由标准化票据相关基础设施起草具体规则。
六、建议明确存托机构、票据经纪机构间的审查责任边界,适当弱化对基础资产的审查要求。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办法》明确存托机构和票据经纪机构应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具体责任划分应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出于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考虑,未采纳弱化基础资产的审查要求。
七、建议标准化票据可定向发行和分级。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办法》未限制定向发行,可参照金融债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标准化票据为票据交易机制的转化,不涉及产品的分级、分层。
八、建议明确票据经纪机构条件,规定必须由票据经纪机构负责归集基础资产。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办法》已明确规定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担任票据经纪机构。基础资产的归集是市场化行为,应由存托机构自行或委托票据经纪机构归集。
九、建议扩大存托机构、票据经纪机构、承销机构主体范围的三条意见。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存托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业务的专业性较强,需具备票据相关的专业资质及经验、风控能力等,目前暂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担任。未来可根据产品发展情况及市场需求,再研究考虑是否将范围扩大至其他机构。
十、关于认为标准化票据属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意见。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标准化票据的实质为票据交易机制的进一步优化和标准化,票据的流转在《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不同于其他资产。此外,根据相关部门正制定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规则,票据不符合基础资产的性质、合格基础资产的标准及类别等规定。
十一、建议取消标准化票据、认可民间票据买卖,允许持票人直接打包向债券市场销售。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近期,司法部门已明确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认定无效。持票人直接打包票据向债券市场销售,其实质与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相同,属于金融业务,应按照业务实质,由金融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办理。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行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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