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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世界正在进入以数字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黄金时代。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科技为支撑的数字经济,成为了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降低了经济交易成本,提高了人们的生活品质。
数字经济的界定
虽然“数字经济”属于热词,但至今为止对其确切内涵仍然没有达成共识。从现有的文献看,“数字经济”一词似乎最早出现于美国学者唐·泰普斯科特(Don Tapscott)所著的《数字经济:网络智能时代的前景与风险》一书。在这部1996年的著作中,泰普斯科特并没有给出“数字经济”的确切定义,而是用它来泛指互联网技术出现之后所出现的各种新型经济关系。美国商务部在一份1999年的报告中,把数字经济理解为“建筑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数字商品和服务,以及有形商品的销售”。
“数字经济”的概念不断扩展,试图将更多新技术的影响也包含进来。例如,在澳大利亚宽带通信与数字经济部于2013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就将新兴的移动互联网纳入了数字经济的范畴,把数字经济定义为“由互联网、移动网络等数字技术赋能的经济和社会活动”。而在OECD于2016年发布的报告中,则把数字经济的定义进一步拓宽,将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以及在其之上衍生出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全部纳入到了数字经济的范畴。《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认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虽然对于数字经济,学术界及产业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表述,但是根据数字经济的本质特点可以得出,所谓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网络平台为重要载体,以数字科技为支撑的新经济形态。数字经济是信息技术在经济领域的深度运用,其本质为经济的数字化,具有虚拟性、便捷性、协作性、无国界性等特点。数字经济的典型业态包括电子商务、金融科技、即时通讯(社交)、搜索引擎、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等。
数字经济的发展
早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经济逐渐兴起,在这一阶段,人们对于数字经济的认识主要是围绕着互联网技术展开的,并且着重强调由其带来的电子商务(e-commerce)和电子业务(e-business)。电子商务指的是经由互联网技术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而“电子业务”指的则是采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业务流程。约2000年之后,ICT产业发展迅猛,一大批新的数字技术纷纷涌现,并开始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当前,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大国和地区提升经济竞争力的共同选择。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2016年,在G20峰会上,我国倡导签署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这是全球首个由多国领导人共同签署的数字经济政策文件。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做大做强数字经济,加快数字经济对经济发展的推动。2018年8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向首届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致贺信指出,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快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打造新产业新业态,是各国面临的共同任务。
除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外,我国人口众多、市场庞大,商业用地、用房成本日益上涨,使得数字经济近些年在我国得到了跨越式发展。2008年以来,我国数字经济的比重迅速提升。自2013年起,中国网络零售交易额已稳居世界第一。2016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30.1%,增速高达16.6%,数字经济规模达到22.4万亿元。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预测,到2030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将超过50%,我国全面步入数字经济时代。
以法治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只有法治的保驾护航,才能走得更远,才能变得更强。我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对于数字经济的典型新业态,如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科技、网约车、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络直播,已经制定了大量相关法律规定,有效地保障了互联网时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数字经济的良性快速发展。
尽管我国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其一,数字经济法律规则体系不健全,立法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政府数据开放、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数字经济的促进等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匮乏。其二,数字经济立法分散。目前,我国从法律,到法规、规章,再到规范性文件,都零零散散地对数字经济相关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沟通不充分、本位主义等因素,对同一事项不同部门作出的规定可能相互冲突。其三,数字经济立法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出现了新问题疲于应付。其四,一些数字经济立法层级较低,很多对数字经济有重要影响的规定只是规范性文件。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呼唤变革现有的法治体系。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纵深发展,大量公法、私法与社会法问题不断涌现。虽然现存法律仍然可以解决由数字经济引发的大量问题,但却无法全部解决。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法治体系,需要在现有法治体系的基础上予以重塑。
一是建立健全严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在我国发展数字经济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堪忧。我国至今还未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严重危机。数字经济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得越好,获得的用户就会越多,占领的市场就会越大。相反,数字经济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得越不好,获得的用户就会越少,占领的市场就会越小,直至在市场中完全消失。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尽早颁布,对于数字经济企业来说,短期内可能会有阵痛,会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但从长远来看,一定是有利于数字经济企业发展的,有利于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数字经济市场发展。
二是有效规制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人工智能在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也带来了很多新挑战,对大数据与隐私保护、危险承担与瑕疵担保责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归属、侵权或损害赔偿责任归属等都有一定程度的冲击。一方面,要科学预见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通过法律进行有效规制,保证人工智能在良好有序的秩序下发展。另一方面,不能因噎废食,应当积极运用法律,对人工智能的规范应当适度,通过立法对人工智能发展提供基本规则、趋利避害的同时,也要在相关法律规范的引导下,营造更好的创新文化,促进智能经济发展。
三是推动政府数据开放中央立法,加快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数据,但我国目前“数据孤岛”“信息烟囱”普遍存在。加快政府数据开放,盘活政府数据资源,释放“政府数据红利”,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动向。美国已于2019年颁布了《政府数据开放法》。2019年,我国首部政府数据开放地方规章《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得以颁布,但在全国层面仍缺乏专门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应当推动政府数据开放中央立法,对于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与标准、开放平台建设与管理、开放程序、政府数据安全保障、政府数据的商业利用、开放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加快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建设“政务数字服务平台”,推动建设高度信息化、全面网络化、深度智能化的数字法治政府新形态,形成“用数据对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服务、用数据创新”的现代化治理模式。
我们生活在一个能够亲眼见证数字科技改变生活的时代。数字经济是世界经济的未来,正在经历高速增长、快速创新、迅速变革的快车道。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以严密的数字经济法治体系,为数字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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