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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的相关行为,提高自律处分工作的透明度,完善自律处分工作机制,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经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由交易商协会聘任,以个人名义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并独立发表意见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 专家履行职责遵循公正、依规、客观、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组建专家库并对专家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专家的产生
第五条 专家库由投资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承销商、交易商、经纪商、相关基础设施和其他市场机构等单位成员组成。
第六条 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推荐,秘书处评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及相关业务,具有较高职业声誉;
(四)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管理,并以独立身份审议涉嫌违规事项,发表自律处分意见;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员推荐专家的,应向秘书处提交推荐函、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被推荐人从业经历与业绩证明等推荐材料。
第九条 秘书处收到推荐材料后,组织评议并拟定专家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后且新选聘专家尚未就任前,原专家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在每届专家任期内根据市场发展及自律处分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增补,对被停止履职的专家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或授权增补的专家库名单应及时向市场公开。
第三章 专家履职规定
第十三条 专家的职责是:根据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参加自律处分会议、审议涉嫌违规事项、发表自律处分意见;提供与自律处分相关的专业咨询意见;完成交易商协会委派的其他自律处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有义务向交易商协会反映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专家履职的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十五条 专家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并在审议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妥善保管自律处分会议材料,保守会议审议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秘密;
(三)不得泄露参会专家信息、讨论内容和审议情况;
(四)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存在相关自律规定回避情形的,及时提出回避;
(六)不得干扰其他专家正常发表意见;
(七)按期参加交易商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八)交易商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参会专家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前,应认真审阅自律处分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工作。专家可以向秘书处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参会专家应按时出席自律处分会议,听取相关自律调查和核查情况的汇报,对涉嫌违规事项进行审议,并独立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秘书处对专家任期内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并作为下一届专家聘任的参考依据。对于履职情况突出的专家,秘书处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彰等形式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暂停相应专家履职:
(一)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定,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从原推荐单位离职的;
(三)推荐单位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四)推荐单位退会或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的;
(五)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六)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自律处分会议的;
(七)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出现上述(一)(二)(三)(四)(七)种情形的,专家及推荐会员应主动告知秘书处。
专家履职过程中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将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专家可根据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秘书处财务管理制度领取专家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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