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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规则
上传时间:2020/8/23
浏览次数: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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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24号)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到期违约”是指,在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到期兑付日,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或因发行人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债券本金或利息未能得到按时足额偿付的情形。

第四条 参与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的投资人应具备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和操作流程,在参与本业务前应充分评估、自行承担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的相关风险,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则,遵守公平诚信原则,自觉维护交易结算秩序,并签署《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承诺函》(见附)。

第五条 参与业务前,意向购买方应成为银行间市场合格投资者并在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完成持有人账户开立。

第六条 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依据交易平台成交信息,于结算日采用DVP结算方式,通过投资人预留的DVP资金结算路径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办理结算。

第七条 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可为投资人提供违约债券转让的保证金、保证券管理服务,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债券结算日,收券方应保证其资金结算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结算,付券方应保证其债券账户中有足额债券用于结算。日终结算失败的,到期违约债券付券方与收券方应于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提交《结算失败备案表》。

第九条 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到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条 债券托管结算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市场运行及反馈情况修改本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债券托管结算机构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债券托管结算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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