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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时转则治
黄震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上传时间: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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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三五”规划全面收官、“十四五”规划即将启动之际,我国金融法治工作迎来一个法律修订的小高潮。近期,我国金融立法适应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将党和国家有关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精神落实到法律层面,将成熟的金融监管政策提升转化为法律条文,总结金融改革开放和金融司法实践一系列新的进展,针对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反映的法律漏洞、法律滞后等制度短板进行技术修补,对于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作出提前部署和相应的制度安排。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证券法》修订之后,2020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预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修订也将提上日程,这样才能让整体配套的金融业“三法”修订工作实现有机衔接和协同推进,增强金融法治的整体效应。纵观《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充分体现了“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的追求。

加强金融法治顶层设计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作出了许多重要论述,党和国家对于金融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是完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2020年立法计划的重要步骤,也是中国人民银行落实金融法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立法的重要举措。

进入新时代以来,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发展迅速,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凸显。当前全球面临百年未有之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并席卷全球势头不减。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工作任务,是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制度设计上督促商业银行回归本源、下沉服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金融法治工作的根本任务。

中国人民银行起草《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适应了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之后,调整为“一委一行两会”的中央金融监管框架,金融立法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协调,有利于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的第一项规定为“(一)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规章”。

为了加强我国金融法治顶层设计工作,还有很多金融法律需要修改。启动《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同时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协调,更能够实现法律的整体性、一致性和协调性,避免和减少了以分散的前部门立法造成的冲突和问题。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商业银行法》等金融业重大法律修订工作,落实了新时代的金融监管框架要求,有利于我国金融法治协调发展。

完善商业银行法律框架

当前金融法治顶层设计工作的推进,重点是在金融立法方面。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从1995年施行以来,虽然经过2003年和2015年两次小幅修订,但时至今日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因此本次修改《商业银行法》时大幅调整了立法框架。对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等重大内容分别新设专章加以规定;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将原第三章、第四章进行整合充实,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扩充违规处罚情形,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从而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的有效性。

在《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完善了商业银行的监管框架,中国人民银行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起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金融工作底线要求,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回归监督管理角色,是我国新的商业银行监管框架的重大调整,此次在《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得到了贯彻和落实。《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并表监管,执行附加监管要求。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具体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还体现在有关章节的条款中。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

存款保险制度经过近年来的改革探索,已经具备立法的基础,这次正式写入了第一章总则的第六条第二款:“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并且在第四章“资本与风险管理”、第七章“财务会计”、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等章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确认金融改革试点成果

这次修订《商业银行法》,可以将之前在改革试点中取得的有关制度成果(如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法律提升固化下来。

为了推动金融服务的普惠化,我国推出村镇银行试点,将村镇银行试点成果写入《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明确村镇银行的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如民营银行、网络银行等现在正在试点的新型银行,也可以在《商业银行法》中找到法律依据。另外就是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中的使用,在修改建议稿中也得到了体现。

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如查处、罚款执法权等方面,使我们近些年的改革成果,特别是在试点阶段取得的一些可以形成制度性的成果得到了巩固。《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适应了当前的形势,删除了明显不太适应实际的一些条款,减少了未来执行的阻力。《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过程中,为了突出法律的权威性,强化了惩罚的力度,增加了罚款额度,增强了对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执行力度。

不同于2003年和2015年《商业银行法》的两次小幅修改,这次的修改的确可谓是“全面修订”,对于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也给予了重要关注。

对于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删除了原来原则上需要提供担保的规定,即原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这一章,总结了当前我们在分析处置风险中的一些做法经验,对于银行的接管等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有利于今后解决风险银行的处置、接管和退出等问题。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客户权益保护新增设了第六章,从多个方面保护商业银行的客户权益,对客户适当性管理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适应数字经济变革浪潮

当前,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推动下,银行业的数字化转型也在加速推进。我国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的创新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对于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修改建议稿新增要求“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科技架构、信息科技系统、安全运行技术与措施”,这是我国响应商业银行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法律确认。笔者提出,是否可以将电子银行作为其业务范围,2015年《商业银行法》修订时就有很多专家呼吁将电子银行等适应“互联网+”的新型业务等纳入法定的业务范围,目前修改建议稿没有将电子银行等纳入业务范围。此外,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如何合作等,或许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期待能够早日将有关规则纳入法律规范之中。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将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十四五”期间乃至更长期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性法律保障,我们也期待在《商业银行法》修订过程中,能够倾听各方专家的声音,充分考虑金融行业和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有关条款,在立法过程中最大程度凝聚共识,与时俱进;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让商业银行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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