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证券结算并非天然完美,区块链技术本身存在一定的不足,与证券结算也并非绝对完美的搭配。是否选择用区块链证券结算取代传统的证券结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者能否克服传统证券结算和自身的缺陷,同时也要利益衡量和考虑监管需要。
(一)区块链证券结算的价值
与传统证券结算的体系不同,区块链证券结算建立在对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充分应用的基础上。具体而言,首先是账户注册和保管。投资者需要在交易所或者其他机构提供的区块链证券结算平台上进行证券账户注册并获取个人的公私密钥。个人投资者的账户可以由自己直接保管或者由证券公司等机构利用智能合约进行托管。其次是交易的达成。投资者在交易前必须将要交易的资金或证券以数字资产的形式嵌入智能合约,一旦经交易所撮合达成交易,所嵌入的资金和证券就无法动用。最后是结算,证券交易会立即被提交至区块链证券结算平台中进行验证,这包括交易的有效性和交易的唯一性。前者验证交易是否满足一系列必要的标准和条件,这涉及交易信息的格式、签名核对、交易符合与其相关的规则、证券买方对所花费资金的合法权利。后者验证交易中包含的现金和证券与任何其他未决交易无关。这一步至关重要,因为原则上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同等有效但相互冲突的交易,这些交易无法同时结算。在以上的验证无误后,所有验证节点对发生在区块链上的证券交易达成共识,智能合约会自动将证券和资金分别转移至交易对手方账户,完成点对点式的结算。与此同时,该笔交易和之前涉及该笔交易中资金和证券的交易会被记入区块链并形成时间戳,任何人无法篡改该数据。
依照上述结算体系,区块链证券结算在托管层、清算层、结算层均能够成功地克服传统证券结算的缺陷,实现安全、效率和成本价值以及三者的协调。首先是在托管层,区块链证券结算下,证券结算平台支持投资者直接持有数字证券、自行管理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和结算,同时为了方便投资者投资,其也可以委托更专业的证券公司托管账户(不过即使是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管理,智能合约也可以优化证券公司托管服务并可能使托管角色变得冗余)。以电子形式记录和转移的数字资产可以在基于自动执行算法的智能合约中进行,并且能够做到自动更新账户数据。一旦与账户相关的托管活动被基于算法的智能合约替代,托管的作用也就所剩无几了。唯一还需要人工参与之处就是对最终投资人和发行人的身份确认并管控他们对账本的接触。这样,投资者随时自行进行证券交易结算,减少了证券托管这一环节,不仅能提高证券交易结算的效率,大幅降低了托管成本,同时证券的直接持有也能防止托管层滥用托管便利损害投资者的权益,提升结算安全性。
其次是在清算层,在区块链证券结算系统中,每笔交易的标的都被嵌入智能合约,可以实现交易后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因而可以省去耗费巨大人力和财力的清算层。虽然传统结算系统也能够支持即时结算,但全球范围内发生着海量的交易,只要商业流程和各自私藏的数据库仍然一成不变,这些技术就没有可行性。而区块链证券结算使用的是具有一致性的共有数据库,这使得即时结算成为可能。同时,数据的多主体无差别备份使其在遭到网络黑客攻击时具有瞬间恢复数据能力,增强了数据库的弹性和结算系统的安全性,这也符合国际证监会组织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网络应变能力的要求。
最后,在结算层,由于交易标的已经被放入智能合约并被锁定,所以交易只存在交易成功或者失败两种情况,成功时证券和资金自动转移至对方账户,如失败则自动退回原账户,所以证券结算具有自我担保功能,基本不存在违约风险。结算完成后,区块链上会形成无法篡改的时间戳,保证了数据的真实可信、提升了结算透明度。并且,结算直接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无须中央对手方进行合约更替,证券结算不再需要证券公司和中央对手方来充当结算桥梁,证券公司也不必缴纳结算抵押品,中央对手方也就不必就抵押品进行管理,如此一来,在结算层,不仅证券结算安全性得到了保障,结算成本也会显著降低。
(二)区块链证券结算的不足
1.区块链与证券结算不适应的技术特征
区块链技术的自身特征与证券结算并不能完美匹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区块链技术以去中心为核心,这是其技术优势,正是因为区块链能在没有中心的情况下运行,其安全、成本和效率优势才得以凸显。但是,没有中心的证券市场是难以想象的,众多的金融机构不仅发挥着证券结算的中介作用,也发挥着相当的监管作用,没有这些中心和国家机关的监管,证券市场根本无法运行,因此完全去中心的区块链并不适合证券结算。第二,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无法撤销。区块链证券结算利用代码化的智能合约进行,但是智能合约一旦设定便无法更改,也就是说,在交易达成后,资金和证 券会被嵌入智能合约而进入待执行状态,无法被撤销。而现实中因为系统错乱或者司法判决等各样原因需要撤销的证券交易并不少见,因此区块链证券结算并不能满足撤销交易的需求。第三,区块链证券账户的密钥一旦丢失便无法找回,易造成投资者损失。区块链交易的账户是由一对公钥和私钥组合而成的,公钥是交易地址,私钥则相当于密码,但是区块链证券账户与银行账户等最大的不同是:每一公钥都只有唯一的私钥与之匹配,并且私钥只有账户所有者本人知道,一旦丢失永远无法找回。第四,数据公开与隐私保护对立。区块链证券结算中的每一个证券交易都需要其他验证节点的验证,而验证的前提是获取相关的交易数据,另外在结算完成后交易数据也会被记入区块,由此形成可追溯的交易数据链,然而这些数据却是私人交易隐私的合集。研究表明,区块链上的数据有超过65%的输入是可追踪的。并且根据这些已经追踪到的数据,可追溯另外22%的输入。这些交易数据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来分析证券交易竞争者的交易需求以进行非法的预先交易,由此给投资者和证券市场带来损失。这十分令人担心。
2.标准和规则缺位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新兴信息技术,从2015年开始引发全球的广泛关注和疯狂追捧。然而,区块链技术尚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应用标准,区块链证券结算的法律和监管规则也是一片空白。
一方面,尽管国际标准化组织已经开始制定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的国际标准(ISO/TC307),但无论是国内国外、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区块技术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纵观历史上每一项技术的发展,技术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说从来都是得标准者的天下。就区块链技术本身而言,标准的制定和统一,不仅是促进区块链应用落地和安全运行的必要前提,也是在无可计数的应用中去伪存真的标准。就区块链证券结算而言,由于事关金融安全,区块链无疑需要更严格的行业技术标准和应用标准,主要包括:确定所应用区块链的类型,是许可型区块链还是非许可型区块链;区块链证券结算对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满足程度;风险识别能力;对智能合约控制能力;风险控制环境标准以及数字资产的存储和转移安全标准等。但目前这些所需的标准既没有达成一致,更没有规范可循。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颠覆性技术,区块链不能纳入任何现有的传统监管框架中,区块链证券结算的法律和监管规则也是一片空白。原因主要是:第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时间短,应用场景不成熟。区块链技术是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而正式概念化的,自2015年才逐步受到广泛关注,并且除了数字货币以外区块链技术的真实应用场景并不多,并且都处于技术开发和试验阶段,尚不成熟,反而是各种伪区块链在市场上大行其道。第二,技术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导致法律的谨慎性。区块链技术融合了密码学、信息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一般公众很难理解,并且区块链技术在隐私保护、反洗钱等方面存在缺陷,加之真实商业应用的缺乏,使立法者不得不慎重考虑其应用价值,在立法上慎之又慎。第三,法律和监管规则具有滞后性。法律无法预测所有事物及其方方面面,每当新技术出现时,法律总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了解,制定法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面对区块链这样一种前所未有的技术,法律无法立即适用,立法者也无法立即制定规则。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阻碍了区块链证券结算的发展,我们需要做的则是进行认真的法律分析,以了解将区块链应用于证券结算如何符合当前的法律框架,以及合同协议或新法律法规需要填补哪些差距。
(三)区块链证券结算的选择
区块链证券结算有着克服传统证券结算缺陷的巨大潜力,同时也存在不足。面对传统证券结算和区块链证券结算均存在不足的情形如何取舍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基于以下理由,我国应该逐步应用区块链证券结算。
1.不足的可克服性
传统的证券结算的发展已经面临不可打破的瓶颈,结算安全、效率和成本三者不可兼得,金融安全第一的审慎理念极大地影响着效率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电子结算技术的发展在这一问题上也无能为力,处于垄断中的传统结算体系已经无力进一步实现结算所追求的安全、高效率和低成本目标。而区块链自身的隐私保护和交易的灵活性等问题虽然目前还制约着其在证券结算领域的应用,但幸运的是,这些不足并非无解之谜,目前已经出现了解决对策。针对隐私保护问题,可以采用零知识证明使主要交易信息仅为交易双方获取,其他主体仅可获取其他非主要信息。也可以为交易结算数据同态加密,即使验证节点保留了一份完整的数据副本,他们只能看到它们被允许看到的部分数据,而在某些情况下,节点可能只保存与其验证相关的数据。还可以采用基于环签名和群签名等密码学方案的隐私保护机制、基于分级证书的隐私保护机制。针对交易的灵活性问题,则可以在区块链上设置阈值实现交易的中止和终止。也可以设定智能合约的 “自毁” 指令来实现合约解除,解除后的合约剩余资产自动转移至预先设定的账户或者地址。虽然这些技术设计尚未成熟,但说明这些问题并不足以使我们对区块链技术望而却步。在国外,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家对区块链证券结算的研究和实践正在逐渐走向成熟,澳交所自2016年开始的探索正逐步在技术突破、实践测试和规则更新方面取得新进展。这些都说明,区块链证券结算的不足是可克服的,区块链证券结算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可行性,其不足并不是拒绝革新的理由,只不过是技术发展的初期导致了我们的疑虑和谨慎。
2.利益衡量后的选择
金融系统稳定、金融创新和零道德风险是金融稳定的新 “不可能三角”,即一个国家的货币当局必须在金融系统稳定、金融创新和零道德风险间选择两项,而不可能三者兼得。区块链证券结算就是这样一种金融创新,然而追求创新和零道德风险则必然带来一定程度的金融不稳定。在此背景下,是否需要应用区块链证券结算的关键在于对金融创新带来的效益与金融不稳定风险的利益衡量。如上所述,相比于传统的证券结算,区块链证券结算能够提高效率并大幅降低结算成本,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安全性上,区块链证券结算也因自动结算、自我担保、结算数据的多重备份和可追溯要优于传统结算,只不过其技术上尚有不足、实际操作上并无经验可循,因而具有一定风险。但一方面,这些风险尚且可控,而且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场景的不断增加,区块链技术会越来越成熟,区块链应用于证券结算的技术瓶颈会逐渐被打破。另一方面,区块链证券结算带来的风险是有限的,而一旦成功带来的效益却是无限的。用有限的风险去获取无限的效益应是每一个理性监管者的选择。长期来看,如果当世界主要国家已革新证券结算系统,享受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安全、效率和成本福利之时,我国结算体系却依然故步自封,不仅会面临结算的安全、效率和成本问题,也会在金融市场开放的背景下使我国证券市场受到其他国家的新一轮冲击,为了规避短期有限的风险而不顾长远利益,实是得不偿失。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确有必要逐步推行区块链证券结算。
3.满足监管需要
区块链技术虽可以通过共识机制来实现证券结算的运行和内部治理,但是尚未达到完全的机器信任和去中心化,也并没有在根本上改变证券结算的运行机制。前面从托管层、清算层和结算层三个方面分析了区块链证券结算的价值。而对于证券领域,我们还不得不考虑的一点是区块链证券结算是否能够满足监管要求,为监管者所采纳。此时,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第一,关于区块链证券结算是否能够容纳监管。一般而言,按照准入机制可将区块链分为许可链和非许可链,非许可链是完全去中心的,任何主体均可参加到区块链的交易和治理中来,并且没有一个中心主体发挥管理和控制作用,也就不支持监管机构发挥作用。而许可链则不是完全意义的去中心,在许可链中,允许存在一定中心来拥有其他主体没有的权限,优化区块链的运行和内部治理,满足更多的功能性需要,这为区块链证券结算的监管提供了可能。即可在证券结算中应用许可链,将证券监管机构作为区块链各节点的中心,使其能够及时获取证券交易结算信息来实现监管职能。第二,关于区块链证券结算支持的监管范围。区块链证券结算支持对其他参与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区块链证券结算平台可以通过应用许可链满足结算参与主体的准入、参与交易、验证和退出等要求。监管机构可以使每一主体拥有其应有的特定权限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随时主动监管这些主体的行为并对其权限进行动态调整,保证证券结算的有序进行。第三,关于区块链证券结算能达到的监管效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有效监管的前提。在区块链系统中,监管机构能通过扩大信息来源的范围,并更容易和更快捷地访问这些信息,促进收集、合并和分享用于报告、风险管理和监督目的数据。理论上,监管者可以直接而快速地追溯每项证券交易结算记录及其交易历史。而且,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分类账可以提供综合的审计跟踪,分析详细的交易历史记录可以用于包括危机中的监管目的、合规监控和系统风险评估。至于目前担心的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洗钱、诈骗等行为,是由于监管缺失或监管漏洞等原因在任何场景和技术下广泛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因为应用了区块链技术。综上,区块链证券结算能够满足监管需要,得到监管者支持,这也是我们选择区块链证券结算的原因之一。
(四)区块链证券结算应用的充分性前提
鉴于证券结算的重要金融地位,在安全性、效率性和低成本之间,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性目标是首要的。证券结算须以安全性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实现高效和低成本的证券结算,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证券结算亦需如此。在应用区块链证券结算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充分实现证券结算现有目标且存在充分的防控处置措施,否则便不能用区块链证券结算完全取代传统证券结算,而是要应用传统证券结算或者二者并行,在传统证券结算的所有目标都能够通过区块链证券结算充分实现且存在充分的防控措施后,才可全面应用区块链证券结算。例如,一般股票交易的结算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担保,进行货银对付,那么就不必再采用传统证券结算中的担保交收制度。但如前所述,区块链证券结算中的隐私保护面临挑战,这就要求在区块链证券结算的隐私保护问题解决前,需要其他的充分防控措施保护投资者的隐私,否则便不可应用区块链技术结算包含个人重要隐私的交易。因此,区块链证券结算的应用应该是逐步的、循序渐进的,而不是贸然大规模的。每一步都要以充分性为标准,未经充分性标准的测试,均不可直接应用。监管机构尤其要如此,不断地检测每一环节并充分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到以证券安全为先,金融创新和效率成本为次,只有在所有会导致证券市场危机的重大风险都克服后才予以应用,以此控制风险。现阶段,证券交易所可以充分性为标准,对区块链证券结算进行内部小范围测试,银行、证券公司和结算机构也可以有条件地内部应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充分性标准并不是拒绝区块链证券结算的标准,而是说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做好安全的把控,这样才能确保区块链证券结算充分地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综上,传统证券结算的内生矛盾由来已久,而传统结算技术经过多年发展呈现出式微之势,无法实现更高层次的安全、效率和成本目标。区块链技术则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尽管区块链证券结算存在天然的不足,但是天然完美的技术并不存在,而这些不足都很可能在不远的未来被克服。并且,区块链证券结算也能够满足证券结算的监管需求,有序地实现证券结算的目标,在有限风险的基础上逐步地实现巨大的安全、效率和成本价值。另外,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区块链作为世界前沿科技,已成为我国战略性前沿技术,推行区块链证券结算是响应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的表现,是引领科技发展潮流,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高水平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在以澳交所为代表的主要外国证券市场已经如火如荼地开展区块链证券探索的形势下,停滞意味着落后,我们不能以抱残守缺的姿态面对挑战、墨守成规。不得不说,现在监管部门遇到创新模式不敢监管、不敢担当而适用 “一刀切” 政策,抑制了创新也限制住了企业活力,最后导致企业在国际竞争上的失败传导回国内市场,这可能才是最大的风险。只有积极地探索区块链证券结算,落实国家战略才能在国际科技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区块链证券结算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