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服务法总论|证券和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金融公法|金融税法|环境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法金融学
中财法学论坛|国外动态|金融服务法评论|金融服务法研究咨询报告|金融法案例|金融法规速递|金融消费者教育|课程与课件|金融法考试
 今天是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会议议程      扎根中国大地 立足中国实际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年会通知 |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通知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2年会成功举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观点
市场化背景下债券违约问题解构及其处置机制研究
虞李辉、胡婕莹
上传时间:2022/3/31
浏览次数:254
字体大小:
关键词: 债券违约;打破刚兑;利益平衡;处置机制
内容提要: 自2014年以来我国债券违约逐步出现,原有的刚性兑付也逐步被打破。在债券市场化进程中,我国债券违约又出现了国企违约增多这一新情况。学界通过从债券市场化的必要性和违约刚兑带来的弊端进行双向分析,得出必须要坚持债券市场化这一道路,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违约刚兑背后所蕴含的利益和我国的阶段性特征。在经济转型遇到瓶颈期的当下,为了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政府信用,我们必须稳步推进债券市场化,而不能一蹴而就。在坚持市场化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法规层面提升治理能力和合规能力、统一标准和区分对待相结合来处理各类债券,以及发挥受托管理人作用来前移债券违约风险等方式,来完善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作者简介:虞李辉,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胡婕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文章来源:《新金融》2021年第12期


摘要:自2014年以来我国债券违约逐步出现,原有的刚性兑付也逐步被打破。在债券市场化进程中,我国债券违约又出现了国企违约增多这一新情况。学界通过从债券市场化的必要性和违约刚兑带来的弊端进行双向分析,得出必须要坚持债券市场化这一道路,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违约刚兑背后所蕴含的利益和我国的阶段性特征。在经济转型遇到瓶颈期的当下,为了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政府信用,我们必须稳步推进债券市场化,而不能一蹴而就。在坚持市场化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法规层面提升治理能力和合规能力、统一标准和区分对待相结合来处理各类债券,以及发挥受托管理人作用来前移债券违约风险等方式,来完善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关键词:债券违约;打破刚兑;利益平衡;处置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债券违约的现状


与欧美国家成熟的债券市场相比,我国债券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15日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纪要》),其中提到既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又要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理论上两者可以兼得,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其背后蕴含的利益之间似乎又存在一定冲突。

对债券违约而言,国家层面一直以来都是通过公权力,进行政府介入并干预或者对违约的债券进行兜底,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防止兑付危机的发生和扩大。就债市的实践状况而言,这个目的值得肯定,但是手段和方法却需要反思。政府干预债市有事前、事后两个阶段。在事前阶段,政府干预可表现为我国债券评级体系的混乱。中国的国企、央企的债券评级基本上都是3A级,并且中国约有超30%的债券发行人被评为3A级,占全部债券发行额的60%,反观美国3A级债券占总发行额的比例不足1%。此外,截至2020年底,有超过40%的违约债券发生在3A级企业中,且国企、央企的违约债券金额高达804亿元,而民企的违约债券金额仅为504亿元。我国评级虚高的债券市场不可谓不受到政府干预的影响。在事后阶段,政府会通过刚性兑付来干预债券市场所谓刚性兑付,是指当债券发行人无法兑付到期债券,构成实质性违约,而又无法与债券持有人达成新的协议,将面临诉讼、破产清算等风险时,由政府出面进行协调解决,例如:银行过桥贷款、借新还旧、政府救助、引入第三方进行重组等措施,以达到让债券违约化险为夷,让债券市场处于零风险的状态。对于债券违约的刚性兑付,学界向来是反对的,一个成熟的市场既需要有良好的准入机制,也需要适时的退出机制。

自2014年*ST超日公司出现债券违约以来,我国债券市场的刚性兑付开始逐渐被打破,但是刚兑打破得是否彻底,债券市场化的程度如何,这都是值得讨论的。此外,近年来国企债券违约逐步递增,国企累计违约金额从2019年的457.33亿元增至2020年的1004.15亿元,在国企违约增多的新常态下,是否需要重新考虑债券市场化和违约刚兑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值得研究分析的问题。




二、债券市场化与违约刚兑背后的利益考量:基于市场化和刚兑的双向分析


主张债券市场化,呼吁打破债券违约的刚性兑付是学界和实务界历来主张的观点,对此我们需要以债券市场的本质为切入点,分析债券市场化的必要性以及刚性兑付所带来的弊端。同时结合中国债券市场的阶段性特征,分析政府主导下的刚性兑付背后所蕴含的利益考量,为债券市场化奠定理论基础。

(一)债券市场化的必要性

债券虽然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其金融属性,我们更应当将债券市场理解为金融市场。债券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性交易,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也不断被放大。一方面,债券市场给实体经济提供了直接且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优化了市场经济中的融资结构,分散了原先从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中进行融资的传统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增强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也给市场主体带来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对投资带来的风险进行自由组合,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财富管理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在我国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是现代化金融体系。在多年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陆续淘汰了大批产业,由于存在产业落后、产能过剩等因素,其所导致的营收降低、资金回笼变慢、资金链断裂等现象,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债券违约。债券违约虽然会给投资者带来或多或少的损失,并在短时间内影响债券市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放弃债券市场化。相反,我们更应当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这一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之所以要坚持债券市场化这一发展方向是为了发挥债券市场所具有的财富管理和融资功能,提升其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能力。债券充分市场化之后所带来的债券违约是不可避免的,其背后蕴含的意义是为了让不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债券及时被市场淘汰,让违约债券的发行人承担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从组织法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对发行人在治理能力、合规能力方面的本质要求。

债券市场化是必要的,债券投资应当围绕着商事契约为核心的商事交易秩序进行展开。承认和尊重债券市场中的商事交易规则能为实体经济拓宽融资渠道,解决长久以来“融资难”的问题,还能为市场经济中的投资者提供多样的投资选择,并可以通过质押等形式进行再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扩大内需。此外,适时合理地推出淘汰机制又能为债券市场保持新鲜活力,积极面对债券违约现象的发生不仅能促使发行人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债券发行等经济战略过程中提升商业判断能力,也能推动市场经济改革,让制度向前发展。

(二)债券违约刚兑带来的弊端

刚性兑付源于信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若到期不能兑付或者兑付存在困难时,会进行兜底处理。总之,刚兑的核心点就是到期必须兑付。但是延伸到债券市场中,当发行人到期不能还付本息,若不能对此进行市场化处理而进行刚兑,则会带来许多弊端。

首先,刚性兑付打破了原有的市场竞争规律。在市场竞争规律的作用下,各种资源、生产要素在市场中自发地进行配置和流动,以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承认和尊重市场竞争规律是我们应当奉行的理念,而债券违约下的刚性兑付却打破了这一规律,通过政府出面协调、让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兜底处理等债券违约的处置方式,不利于债券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不利于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不利于宏观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

其次,刚性兑付产生了潜在的金融风险。短期来看,理论上刚性兑付通过强制性地处理债券违约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避免了投资损失,但是长期来看,刚性兑付是不可能长久维持的。一方面,当债券违约数量巨增时,不论是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还是中介机构都没有足额的资金对债券违约进行兑付,债券违约迟早会“暴雷”;另一方面,债券违约下的刚兑所涉及的机构众多,所带来的后续影响也更大,在整个债券市场风险被集中的情况下,一旦发行人无法继续维持刚性兑付,则会带来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最后,刚性兑付加剧了投资者的盲目自信。债券作为一种投资而言,本质上是一种商事交易,是受到供求关系影响的。风险越大收益越高、风险越小收益越低,债券投资者所得到的回报应当与债券违约风险成一定比例,而刚性兑付将债券违约风险降低甚至消除,使得原有的债券投资风险和收益不成比例,刚兑下的这种“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渠道必将吸引投资者蜂拥而至,加剧了投资者的盲目自信,不利于广大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树立与培养,不利于整个债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成熟,毕竟市场的成熟不仅靠制度的完善,而且需要市场主体的成熟。

综上,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阶段,债券市场的发展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构建起着重要作用。面对债券市场中的债券违约现象,我们要做的不是通过刚性兑付来消除债券违约,而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将债券违约现象彻底地暴露出来,同时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合法合理地解决好债券违约问题。

(三)违约刚兑机制背后的利益考量:基于中国的阶段性特征

当债券违约发生时,现有的处理机制是:首先,央行释放流动性稳住市场,保证整体稳定,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其次,政府对于违约债券进行“局部处理”,试图精准拆除对市场影响巨大的单个问题机构;再次,沿着债务链和资金链进行隔离和保护,防止有毒资产向外扩散;最后,为了防止引起投资者恐慌,同时要对投资者进行教育,继续实施部分兑付的政策,并开启新一轮货币宽松的周期,保证后违约时期不发生严重的债务危机。

虽然债券违约下的刚性兑付会扭曲整个债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打破刚性兑付是我们发展债券市场的必然选择,但是基于中国目前的阶段性特征,我们不难发现在政府主导下的刚性兑付也有其背后所蕴含的利益考量,是值得我们分析和重视的。

1.宏观经济层面: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于经济下行的表现具有一定滞后性,虽然中央层面一直在强调要从粗犷性经济发展模式中转变过来,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进而放缓我国GDP增速,但是自2008年次贷危机以来,不仅是中国,世界各国经济低迷都是不争的事实。目前,中美贸易战虽然有所缓解,但是其本质并没有改变,美国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税收、进出口限制、要求美国企业回归等措施来打压中国企业。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我国经济要想发展离不开国内的经济贡献,纵观国内各行业,房地产泡沫严重,科创企业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只有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实体经济能拉动消费、增加政府支出、刺激经济发展。为了刺激经济发展,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最突出的方式就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例如:高速公路、高铁、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实能在短时间内缓解经济下行带来的影响,也能造福民众,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实体经济的发展由于资金需求量大,不论是在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模式还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 模式下,都少不了政府和企业加大杠杆进行融资,若短时间内发生大量债券违约,持有人必将大规模地抛售债券,市场主体进行融资也将更为困难。

2.金融监管层面: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

经济下行的现状和金融监管加强的趋势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而言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对于客观事实的呈现,后者则是对主观态度的延伸。近年来,随着前些年P2P的暴雷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巨额损失、影子银行给银行监管体系造成的冲击逐步增大,到如今蚂蚁金服暂缓上市,我国在金融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开始重视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也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2020年我国债券市场的存量规模已经突破100万亿元,我国债券市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在规模迅速扩大的背景下,我国债券市场的配套机制相对滞后和不完善,债券违约本身就不是有序进行,更没有经过系统性的压力测试。此外,随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稳步推进,境外机构、国际投资者对我国债券持续增持,债券托管量、成交量都大幅增加,在将我国债券市场推向国际化的同时也为其注入了更多外部的不确定因素。债券市场作为直接融资的平台,对于拉动内需有着重要作用。在拉动内需的过程中债券融资所涉及到的产业和领域过于宽泛,金融产品之间的关联度较高,一旦处理不当将引发大批量企业的破产,所建工程、项目烂尾,资金无法回笼,又需要政府运用纾困资金进行纾困。换言之,在当下这样一个不成熟的债券市场中,一旦短时间内彻底打破刚性兑付,债券违约的浪潮就将接踵而至,也必将引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处置不当将会进一步引发市场恐慌。

3.政府公信力层面:新常态下维护政府信用

2020年新增违约债券的主体特征很明显,即国企违约风险大幅提升,据2020年信用债违约手册的数据统计,国企累计违约金额从2019年的457.33亿元增至2020年的1004.15亿元,累计违约率从0.21%增至0.38%。随着永煤、华晨等国企相继违约,民众对于国企债券到期进行刚性兑付的信仰面临巨大冲击,2020年共47只国企债违约(含央企债25只),28家新增违约主体中有8家是国企,占比28.57%;2019年共14只国企债违约(含央企债6只),43家新增违约主体中有7家是国企,占比16.28%,国企违约风险明显提升。违约国企不仅包含校企背景的弱资质国企,如清华紫光、北大科技园,也有国资委背景的永城煤电、华晨汽车等,国企债券刚兑信仰受到较大冲击。

我国虽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但是国企中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是较为特殊,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等因素的考虑,国企的经营管理者具有政治背景,国企的治理、经营管理并不像其他市场化的企业一样,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公司股东负责等目的为首要目标。现阶段民企债券违约率增速边际放缓,而国企违约风险明显提升的状况将引发持有人抛售国企债券,大幅度降低投资者对国企的信任,国企后续融资也将更为困 难。

4.地方政府层面:过于依赖城投债

我国地方政府予以刚兑的对象主要是城投债。城投债是由城投公司发行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资金的一种债券。虽然城投债的发行主体并非政府,也不是传统意义的市政债,但事实上扮演着市政债的角色。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有限,收支预算又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限制,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也受到相应限制。各级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土地注入等方式,设立符合融资标准的城投公司,代表地方政府进行融资、投资、建设。在银保监会实施强监管、传统融资平台与网络等新兴平台贷款收紧的背景下,城投债融资成为地方政府的首选,是地方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根据wind资料显示,2020年存量城投债余额为10.67万亿元,较2019年增长1.66万亿元。存量城投债占整个债券市场的10%左右,占信用债的28%左右。可见城投债不仅是地方债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城投债面临违约风险时,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与城投公司之间的紧密关系,以及城投债发行的初衷(为地方财政解决缺口、为地方建设募资),即使地方政府没有明确为城投债提供担保,也会基于此种利益联系而选择为其兜底。另一方面,如果地方政府不对其进行刚兑救助,那么很可能导致下一轮城投债发行时投资者对城投债失去信心,从而难以融资,加大融资成本。甚至导致投资者对于政府明确予以担保的城投债也动摇预期,不利于地方政府的未来利益。

5.投资者层面:填补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漏洞

就既有的债权持有人保护机制而言,证监会颁布的《公司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第七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章节通过受托管理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内外部增信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四方面对于投资者进行保护,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虽然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依然存在不足。

一方面,既有债权人保护机制本身存在不足。第一,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保护能力有限。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有两种方式,其一为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召集人召开,其二为达到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且享有表决权一定比例的债券持有人出席方能召开。2020年11月,上交所与深交所同时发布了《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考文本)》(以下简称《参考文本》),虽然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有一定参考意义。《参考文本》中建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代表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席方能召开。而在我国债券持有人较为分散的背景下,召开条件过高。且即使成功召开,通过议案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2/3持有表决权的债务人出席且出席的3/4持有表决权的债务人通过,则不能生效,议案通过也很困难。第二,受托管理制度职责不明。国内很多受托管理人都是承销机构,承销机构同时又是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者,既承销又受托管理,职能覆盖,难以落实职责。

另一方面,在既有保护机制下,实践中落实保护机制也存在一定问题。第一,由于投资者尚存刚兑的既有惯性,当发生债券违约时,即使是缺乏担保的债券持有人的追偿行为也很迟缓,使得债券持有人更加处于弱势地位。第二,在发行债券的协议中,对于《管理办法》中债券持有人条款、内外部增信条款规定的也很笼统,由于协议规定过于简单,使得保护机制落空。在债券违约常态化和投资者弱势的情况下,刚兑在短时间内能够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看似充分的保护。




三、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探索: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


在债券违约问题突出的当下,我们又面临着债券市场化、彻底打破刚兑的艰巨任务,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利益平衡、在坚持债券市场化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债券违约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一)坚持市场化的前提下稳步推进

对于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构建或创新而言,虽说现阶段我国债券市场不成熟、体制机制不完善,违约刚兑背后有一定利益考量,但是坚持市场化这一道路是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债券本质上就是债权债务关系,投射到金融市场中也不会改变其本质,商事交易应当由商事合同对其进行规范,当发行人对到期债券不能还本付息时,按照商事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也能形成新的协议来处理债券违约,但这都是商事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若通过刚兑介入债券违约,就会打破原有的商事交易秩序,所谓的商事合同也就形同虚设。“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刚兑看似保护债券投资者,实则损害了投资者的长远利益,这种针对性、个别性的保护会扰乱整个债券市场的交易基础。

明确了市场化道路之后,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也需要考虑中国的阶段性特征。在经济转型遇到瓶颈期、中美贸易战持续进行、国企债券违约呈上升趋势的背景下,内外部形势都对中国不利,对此,稳步推进才是最好的选择,刚性兑付固然有其弊端,但是短时间内彻底打破刚性兑付也不是完善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合理选择。体制机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否则会适得其反。日本虽然在20世纪九十年代陆续出现债券违约现象,但并没有引发大规模的风险,更没有出现经济波动或者社会不稳,反而让投资者对风险更为重视和理性,但是同处东亚的韩国却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债券违约呈系统性爆发,直到政府改革金融体制和直接救市之后,债券市场才有了较好的发展。以此为借鉴,我国有庞大的债券市场,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更应当重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加之国企的特殊意义,在债券违约的市场化道路上更应当稳步前行。

(二)法律法规层面加强公司治理、合规能力

寻找债券违约的原因对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构建有重要意义。就2020年债券违约主体的原因分析可知主要存在:(1)企业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出现问题,尤其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资金回笼较慢,多数企业受到的冲击较为明显;(2)公司融资较为困难,各地银行信贷额度不足,公司面临债券到期集中受付,公司的股票、债券等质押比例较高,资金流动性差,资金链压力大;(3)公司内部控制较为薄弱,股权结构存在诸多问题,财务报表有虚假记载,公司高管的变动较为频繁,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利益的事件频发。从上述债券违约的原因可以看出,公司的经营能力对债券违约是有实质性影响的。对此,包括国企在内的各个债券发行主体应当加强自身的治理能力以及合规能力,厘清内部的股权架构,妥善解决已有的融资问题,加强自身的营业能力,及时处理再融资问题和资金流动性问题,合法地披露财务信息。

此外,在债券投资协议中合理设计争议解决条款,重视和发挥仲裁对债券违约的作用。毋庸置疑,从申请受理到判决执行,仲裁比诉讼耗时要少得多,在债券市场中融资,时间对于争议解决成本而言显得更为重要,但是现阶段我国债券市场不成熟,大多数债权投资协议中都没有设计仲裁条款,使债券违约在争议解决的选择中失去了一种高效的方式。若等到债券违约之后再商讨争议解决的方式就会显得不切实际,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可能性不高,对此,事前在债券投资协议中加入仲裁条款可以有效避免这一问题,既能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又能最大程度地缩短时间。不论是发行人自身经营能力的提升还是对争议解决条款的合理设计都能针对债券违约从治理以及合规两个层面进行预防,科学地降低债券违约的比例。

(三)统一标准和区分对待相结合

我国债券品种多样,如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政府债券、银行间债券等,但是没有独立的债券规则,现行债券制度主要依附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目前,个别债券种类有其单独的交易规则,以银行间债券为例,1998年央行发布了《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试行)》,但是在实践中银行间债券的纠纷适用这一规则是否恰当抑或该类纠纷是否适用《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却亟待解决。新《证券法》第2条中依然沿用了“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这一表述,也没有表明银行间债券是否属于“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债券”。2020年3月11日,央行和证监会在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制度安排变化答记者问时表态,“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由人民银行及其指定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制定的现行有关规定管理”,没有明确表明银行间债券该适用何种法律,对此,现阶段我们要以区分对待和统一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来对待不同种类的债券违约,《债券纪要》第2条中提及,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此外,在根据法理统一标准的过程中还得坚持区分对待,我国对于债券品种的划分主要是根据发行人不同进行区分,它们在法律关系的主体、风险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存在不小差异,其中也考虑到了该类债券给市场带来的影响以及监管层面的因素,对不同的债券品种理应有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例如:民法典、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破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以针对其特性作出相应的监管。

(四)前移风险处置机制

对于前移处置风险而言,我们需要重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处置债券违约最理想的阶段应当是在风险刚刚发生之际,而不是债券违约已经发生之时,前移处置风险可以最大限度降低违约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投资者的损失。现阶段我国对于受托管理人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新《证券法》第92条和证监会在2015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48至52条中。目前的问题在于我国受托管理人只局限于公司债券发行,以及尚未明确该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例,我国银行间债券目前采用的是主承销商负责的方式,并没有设立受托管理人制度,由于债券违约之后存在利益冲突,主承销商在违约处置过程中的积极性不高,效率较低,相较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中受托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违约债券的处置效率就显得较高。对此,可以在各类债券中设立受托管理人制度,梳理法律关系,明确各自责任,避免利益冲突。此外,受托管理人是委托还是信托这一问题也值得思考,因为这关系到注意义务标准的高低问题。美国1939年的《信托法》中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基于信托关系而非委托关系来履职的,应当忠实勤勉地来履行职责以保护持有人的利益。而根据我国《证券法》第92条之规定,我国受托管理人却是基于委托关系履职的,除了委托的注意义务标准低于信托之外,委托所带来的履职积极性也远低于信托。对此,可以从思路上进行转变,在提高受托管理人履职标准的同时,赋予其更多的权利和相应的免责情形,例如:及时要求追加担保、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以真正发挥受托管理人作用,前移处置风险。




四、余论


放弃刚兑,让债券违约问题充分暴露出来,通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遵守法律法规的途径,才能让债券市场得以良好发展。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也离不开完善的债券法律制度。可以说像“永煤”“华晨”这些逃废债的问题,就是由于我国债券法律制度不完善所导致的。逃废债的类型多样,例如:(1)通过剥离资产来做空原企业。当债券即将到期却无力偿还时,将有价值的资产剥离出原企业,作为债务人并不主动申请破产,也不改善经营状态,却一味转移资产、逃避债务;(2)利用破产制度来规避到期债券。许多企业在有能力清偿却拒不偿还到期债券的情况下,却利用破产制度与债权人进行周旋;(3)以虚假诉讼来保全核心资产。通过关联企业或者其他“可控”的债权人起诉债券发行人,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由原告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使法院将发行人的核心资产进行保全,并最终达到让核心资产流向既定目标。没有健全的债券法律制度,发行人就容易利用法律制度的空缺、漏洞来损害债权人利益。

我国债券市场体量庞大,2020年我国共有140只信用债发生违约,涉及债券本金金额高达1803.09亿元,对于如此高的债券违约金额而言,我们需要积极探索债券违约处置机制。面对债券违约现象,在坚持市场化的道路上稳步推进对违约债券的处置,在提升发行主体治理能力、合规能力的同时重视仲裁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作用。针对不同种类的债券,我们需要在统一标准和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处置,不能“一刀切”,也给未来债券违约的处置机制留有空间。此外,在完善现存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过程中,例如:协商和解、诉讼仲裁、破产清算等,也应当重视受托管理人的作用,将风险处置前移,在多个阶段进行预防,也能最大化地降低违约风险的发生。

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探索过程中,我们还应当理顺各方的职责,使其在债券违约发生之后能够充分得到落实。债券涵盖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发行人、中介机构等主体不仅在债券融资过程中有涉及到,在债券融资出现偿付风险、债券违约发生之后也有其相应的职责。对于发行人而言,其理应积极采取措施筹集资金,与持有人之间进行协商,并通过各类合同条款对持有人进行偿债承诺,以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债券违约发生之后,发行人不得通过转移资产、隐匿资产、虚构债权债务等方式来逃废债,其应当通过合理地资产处置、追加担保、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进行债务或资产重组的方式来积极处置违约债券。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应当及时建立工作小组,对违约风险和违约本身制定相应的方案,配合发行人或其他主体来应对债券违约,和发行人一起维护持有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分享到: 豆瓣 更多
【打印此文】 【收藏此文】 【关闭窗口】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公众微信二维码
建议使用IE6.0以上1024*768浏览器访问本站 京ICP备14028265号
如果您有与网站相关的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financialservicelaw@126.com),我们将做妥善处理!
版权所有©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注明转自"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欢迎您!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