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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简介:
书 名: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邢会强等
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年 5月
价 格:
48
简 介: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邢会强 等著


目录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概述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概述
    第二节  风险与风险防范概述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类  
第二章  P2P 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二节  P2P 网络借贷中投资者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三节  P2P 网络借贷中融资者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四节  P2P 网络借贷的系统性风险及其防范  
第三章  股权众筹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二节  股权众筹中投资者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三节  股权众筹中融资者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四节  股权众筹的系统性风险及其防范  
第四章  第三方支付相关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二节  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客户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五章  互联网证券风险防范法律问题 (上)  
    第一节  互联网证券经营者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二节  互联网证券投资者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三节  互联网证券的系统性风险及其防范
第六章  互联网证券风险防范法律问题 (下)  
    第一节  高频交易及相关风险防范
    第二节  第三方互联网证券交易软件运营方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三节  配资业务及其风险防范
第七章  互联网保险相关风险防范法律问题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平台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二节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八章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市场准入
    第一节  庞氏计划、 竞争失灵与金融业牌照管理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与差异化规制
第九章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与规范理路


本研究的创新与特色
第一,从证券法的视角看待互联网金融。我们认为,大部分金融产品,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产品,都是“证券”。就互联网金融来讲,除了电子支付、电子货币、互联网保险不是证券外,其余都是证券,如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等等。互联网保险中的基本保险保障的部分不是证券,但具有投资性质的部分却是证券。银行存款不是证券,但是银行卖的理财产品是证券。证券的种类是非常多的。在美国法上,有投资合同的概念。在投资合同的概念之下,像我们这里的非法集资,很多都是以证券的形式出现的,监管职责在于美国证监会。即美国证监会在打击非法集资、庞氏骗局。我们认为,P2P网络借贷由于具有复杂的金融形态(如债权拆分期限错配并转让等),实际上应该属于证券法规制的范畴,属于众筹中的一个类别,不应由银监会监管,而应由证监会监管。即使设立了金融监管委员会,也应该由证券监管部门来主导监管。这是本研究视角上的创新。
第二,尤其关注互联网证券。201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然在总则部分提到了“网络证券”,但在后面监管分工部分,却只提到了“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对于其他互联网证券形式却只字未提。总体而言,目前证监会对于互联网证券呈现出力不从心甚至是抵制态度,担心互联网证券给股市带来系统性风险,希望证券市场回到传统时代,而不希望互联网证券技术发展得太快。我们对这种消极姿态不予认同,而是主张监管机构应跟上时代的变迁,主动拥抱科技,拥抱互联网证券。因此,本研究对于互联网证券着墨甚多,这是本研究与其他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研究文献和互联网金融研究文献不同的地方。这是本研究在内容侧重点上的创新。
需要说明的是,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其实也是互联网证券的表现形式,但由于其规模比较庞大、模式比较成熟、地位比较特殊,因此,本研究将其单独列为两章予以论述。
第三,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问题,从入口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业市场准入是金融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对于看得比较清楚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担心遏制金融创新而放之任之,而应该充分利用我们的理性和智慧,早日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道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互联网金融,不但培养不出竞争力,反而会毁掉这个市场。例如,如果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三方支付一开始就通过颁发“支付许可证”的办法将第三方支付纳入法律监管的轨道,第三方支付就难以发展得这么好。
我们认为,金融市场具有特殊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在金融业是不适用的。互联网金融既然本质上仍是金融,就应该遵循金融的规律。市场准入机制的出现,目的就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当务之急就是健全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形态的差异,采取差异化的准入制度,而不能一味地放任自流。
尤其是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借鉴美国的经验,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鼓励具有资金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信息优势的金融机构、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和其他大型企业进入 P2P行业,而不能是“皮包公司”、两台电脑、一个网站,就可以开展P2P业务了。这是本研究在具体观点上的一个鲜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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